微生物农药登记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18-06-04 点击量:1494

    微生物农药是当今农药行业中极力倡导的类别,尽管由于成本及市场的关系目前一直处于雷声大雨点小的状态,但是关注的企业依旧不少,微生物农药的登记需要提供有效成分不是人或其他哺乳动物已知病原体的证明材料,那么什么时候必须提供呢?有效成分不是人或其他哺乳动物已知病原体的证明材料是微生物农药登记(特别是微生物母药登记)过程中毒理学资料的一个组成部分,很多企业在登记资料的准备过程中比较容易关注到其他毒理学试验报告的提供情况,但很容易忽略此处。另外还有一些企业对于该证明的出具要求不是特别明确,非常容易提供不具有有效性的材料,非常值得注意。


    微生物农药有效成分不是人或其他哺乳动物已知病原体的证明材料一般需要由国内从事医学微生物学科研、教学工作的单位将生物成分对人的安全性作出评价,给出明确的结论。而且该证明材料还需要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的签字,并由其所在的单位盖章。


    微生物产品的登记中,目前2569号公告并没有明确要求制剂提供有效成分不是人或其他哺乳动物已知病原体的证明材料,但微生物农药母药明确规定需要提供上述证明材料,这是微生物农药申报登记在毒理学方面的新变化。    (辉胜农药登记代理)

 

农药快讯, 2018 (9): 34.

tag: 微生物农药  有效成分  已知病原体  农药登记  毒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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