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生水稻白叶枯病
作者:刘 刚 更新时间:2018-09-30 点击量:1156

    水稻白叶枯病是水稻上的一种毁灭性细菌病害,为黑龙江省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该病一般减产幅度为10%~30%,严重的达90%,甚至造成绝产。1976年该病在黑龙江首次发生,当时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了近7年的时间才得已扑灭。近几年,该病在黑龙江多地有复发趋势,一旦封锁控制不力而造成大面积扩散蔓延,将对水稻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近日,鸡东县发现疑似病株,经南京农业大学鉴定,确定为水稻白叶枯病。为此,8月20日,黑龙江省植检植保站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该疫情的普查和封锁扑灭工作,确保疫情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保障全省水稻生产安全。

 

    (1)全面组织开展疫情普查。目前正是水稻白叶枯病疫情发病显症期,各水稻生产县份要立即组织植检植保专业人员,对辖区内稻田全面开展普查。曾经发生过水稻白叶枯病的桦南、鸡东、密山等地,更要加大普查力度,对曾经发生过白叶枯的区域,坚决踏查到每一个地块。同时,要及时将省站印制的宣传资料发放到重点地区农户手中,并采取多种宣传措施,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广泛发动农户查田防疫,确保普查不留死角。

 

    (2)及时上报确认疫情。各地发现疑似水稻白叶枯病后,要立即上报省站,并取样送检鉴定。鉴定确认疫情后,要立即按程序报告疫情,并迅速查清疫情发生分布范围、面积、品种及其来源等情况。对隐瞒疫情不报,贻误防控时机,防控措施不得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要按照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3)科学处置疫情发生地块。各地一旦发现水稻白叶枯病疫情,要按照植物检疫法规要求,立即采取妥善的防控措施。一是立即组织人员对发生水稻白叶枯病田块及周边危险区稻田打药封锁;且发病田块禁止撤水排水,严防疫情继续扩散。二是立即立案调查,指派两名以上检疫执法人员查清疫点种植的水稻种子来源,发现违规违法现象坚决予以处罚。三是对发生水稻白叶枯病的田块水稻地上植株就地全部销毁,并禁止稻谷和稻草运出,以防人为扩散疫情。四是对水稻白叶枯病发生田块,从明年起结合有关国家项目,坚决采取休耕或水改旱措施,确保连续3年以上不得种植水稻。

 

农药快讯, 2018 (18): 59. 

tag: 水稻白叶枯病  植物检疫  细菌病害  休耕  水改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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