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更新时间:2018-12-29 点击量:1527

2018年第2号


    现公布《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2018年12月6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的要求,农业农村部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农业农村部决定:对5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4部规章涉及农药)。

 

    一、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原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删去《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第九条第二款。(原第九条第二款:“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三、删去《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八条第二款。(原第八条第二款:“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四、删去《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原第六条第二款:“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原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

 

农药快讯, 2018 (24): 1.

tag: 农业农村部  放管服  农药登记  生产许可  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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