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快讯:2019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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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了植调剂的肥料是假农药?农药能当肥料卖?
更新时间:2019-09-11 点击量:1459

    《新国家标准颁布实施!肥料里的植调剂无处遁形》一文引起行业人士热议。今天,农财君梳理出大家的疑惑之处,一一给予解释,让大家对行业法规有更加清晰、准确的理解。

 

肥料中能否添加植调剂?

    两者混合技术上没有问题,但混合后就不再是肥料了。《肥料登记办法》(2017修订)对肥料是什么做了明确的定义。同时,《肥料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表示,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三种产品不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植物生长调节剂”不能按照肥料来登记,“药肥”、“植物生长调节剂”不属于肥料。

 

肥料中添加了植调剂之后,产品按肥料管理还是农药管理?

    植调剂属于农药范畴。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只要肥料里面添加了农药,该产品就属于农药,应该按照农药进行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

 

    换句话说,目前农资市场上的药肥产品、添加了植物生长调剂的产品,全部需要以农药来登记,产品外包装需严格遵循《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不能和肥料有任何“瓜葛”。

 

    案例:近年来,具备“肥田”和“植保”的双重作用的“药肥”产品在广西甘蔗种植户中大规模推广开来。广西地区包括“蔗玉”、“甜歌”、“蔗得金”、“蔗功夫”、“蔗健康”在内的产品,均是按农药来进行产品登记,取得农药登记证。我们仔细查看上述产品的外包装发现,产品全部注明了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等,并未注明矿物养分含量,也未注明“药肥”两个字样。

 

将"肥料和农药"混合使用效果就一定好吗?

    农财君:混合使用可能会出现反效果。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学者任如佳在研究中指出,药剂和肥料共同使用时,部分肥料和药剂之间会存在“增效作用”,但也不排除肥料与某些杀菌剂混用时,会出现“肥效降低”或是“药效降低”的问题,严重时甚至可能对农作物产生“毒害作用”。与此同时,药肥的不稳定性因素较多,温度和pH改变引起液体药肥结晶沉淀、农药分解、衰减等问题也会存在。

 

    此外,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混用要求更高。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功效受很多因素影响,如作物品种、生长周期、施药部位、调节剂品种、施用浓度、施用方法及外部自然条件等等。一旦出现误差,就可能对农作物产生药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简单来说,将农药与肥料配合使用并不是简单的“1+1=2”的过程,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既有可能发生“1+1>2”的增效作用,也有可能出现“1+1<2”的反效果,故而药肥使用的“稳定性”成为评判药肥的重要标准。

 

肥料宣称有杀菌、杀虫效果是否合规?

    随着肥料行业的发展,肥料产品越来越丰富,更多的作用功能被人们开发出来、为了体现产品的差异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产品宣传时打上杀虫、杀菌的效果,但也往往因此被农业执法部门所查处。于是有企业叫屈,“我的肥料产品从理论上确实有杀虫的效果啊,印在包装上有什么错?”。

 

    其实错大了!先不说肥料中菌剂的含量能否直接达到防治病虫害的目的,就以法律法规而言也是不合规的。多地农业执法部门一致认为,既然宣称有杀虫杀菌效果,就必须取得农药登记,否则就是以非农药冒充农药销售,按《农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案例: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工商局诺敏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诺敏镇辖区内查处一起化肥虚假宣传案件。

 

    经审查,当事人鄂伦春自治旗诺敏供销社年丰农药化肥经销店销售的黑龙江高鑫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沃一方生物有机肥(高活性黑钾活化剂)利用其商品包装袋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明“抗倒伏能力增强,抗稻瘟病,预防大豆根腐病,可减少玉米白花苗,黑穗病的发生,增产10%~30%”。但经营者无法提供国家有关机构认证报告或实验结论,无法证明增产和延长肥效的实际功效,并已造成消费者误解,现场查获该种虚假宣传的生物有机肥3吨。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销售的肥料中检出农药或者植调剂,会不会被处罚?

    肥料中检出农药成分就不是虚假宣传的问题了,而是违法添加。

 

    案例:2018年7月,湖南省郴州市农委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在资兴市泰宝农资经营部抽取了标签上显示肥料登记证号为农肥(2015)准字4631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为20171208,规格为200 mL/瓶,由泉农(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控股公司(河南东信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泉农靓优矿物质全营养水溶性肥料,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授权站检验,检出含有0.2%的农药成分“胺鲜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上述行为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构成经营假农药行为。最终,郴州市农委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没收了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农药57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161元。

 

"药肥"产品如果宣称可以做肥料使用,违不违法?

    “药肥”其实是农药管理的一个灰色地带。由于该类产品既有肥料的效果,也有农药的效果,市场上将其称为“药肥”,但国家并没有给出统一的定义和标准,法律法规上并没有“药肥”这一说法。

 

    目前所有的“药肥”都是按农药登记。正如肥料不能当农药卖,把农药当做“药肥”售卖,也可能被认定违法,不过地方在执法时也存在一定争议。

 

    案例:《安徽日报》2015年10月份报道,临泉县庞营乡有农资经销商推销河南好年景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吡虫啉”肥料,宣传这种“肥料”施下地以后,不需要打农药,价格比普通化肥要贵几十块钱。然而记者在走访时发现,该“肥料”的外包装照上有农药登记证号,但没有肥料成分标识。记者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查到了该产品其实是一种防治蚜虫的农药,是缓释粒剂。

 

    临泉县农委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高队长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告诉记者,这就是一种农药,不是肥料,农民使用了农药之后,还要正常施肥。如果不施肥,肯定会影响收成。高队长提醒,按道理说经销商不能做如此宣传,农药就是农药,不能当做肥料用。如果经销商真的这样宣传了,那就涉嫌虚假宣传,是违法行为。        (来源:农财网农化宝典)

 

农药快讯, 2019 (15): 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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