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快讯:2020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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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事后监管的几点思考
作者:江苏省农药总站 邱 峰,靖广林,吴小毅,张 渝,孙奕 更新时间:2020-10-13 点击量:1489

  江苏省作为农药大省,农药生产企业多、产量大,现有农药生产企业260余家,原药生产企业和加工复配企业各占50%。新《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后,江苏省内许多农药企业面临生产许可证到期或即将过期,迫切需要重新审核发证。江苏省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制定许可标准,明确流程,规范程序,严格条件,积极推进农药许可体制改革。总体来看,江苏省农药企业都在积极落实农药生产许可制,但许可事后监管尚面临诸多问题,使得农药许可管理制度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事后监管的重要性 

1.1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重心转变的需要

  2017年新《条例》实施之初,江苏省很多农药企业面临生产许可证到期或即将过期的情况,省级农药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是及时规范地开展农药生产许可工作,确保生产企业平稳过渡。经过2017—2019年的3年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稳步推进,江苏省73.5%的农药生产企业都已换领或重新取证,面对农药管理形势的变化,需将管理工作重心由“事中许可”向“事后监管”转变。

 

1.2 督促企业树立自觉持证守法意识的需要

  农药许可制度改革的初衷就是通过许可证的申领和执行,树立农药生产企业合法合规的主体责任意识,促进企业由以往的被动接受监管转变为自觉持证守法,提高农药生产企业管理效率。但部分农药企业为能顺利获得许可,仅在许可证申领过程中保证达到许可各项要求,但在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后,便认为可以一劳永逸,不再遵守许可中的各项规定,导致企业管理主体责任意识缺失,甚至少数企业抱有侥幸心理,逃避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偷偷违法违规生产。例如,某农药企业生产许可证已过期,虽经多次申请换证,由于设备老化或其他许可条件不合格等因素,始终未能获得审批,在江苏省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不但违法违规生产,且厂内安全隐患较大。

 

1.3 江苏省化工产业政策调整的新要求

  为全面推动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2019年以来,江苏省相继出台《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号)(以下简称:《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19〕22号)和《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政办发〔2020〕32号)等政策文件(表1),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对江苏省所有化工生产企业提出新要求,如《方案》在严格化工产业准入中要求“禁止新(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在化工行业全过程监管中要求“新建项目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达100%,在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升级率2020年底前达100%”等,这些规定对农药生产企业特别是原药合成类企业同样适应。


表1  近年来江苏省出台的化工产业管理政策文件

主要政策文件

主要内容

《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

禁止新建或改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原则上不得新增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生产企业;对生产高毒高残留的农药企业一律不再办理资质延期、产品换证,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

《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32号

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园区、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改扩建化工项目

《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号)

禁止新(扩)建农药中间体项目;新建的化工项目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达100%,在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升级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的通知(省政府令第119号)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推进非有机溶剂型农药等产品的研发,减少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

禁止新增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禁止新建《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剧毒化学品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所列化学品生产项目,禁止新增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生产企业

《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32号)

对列入限制、淘汰和禁止类目录的农药产品、工艺和生产项目作具体规定:限制类农药产品仅限于技术改造,不得新增产能。新增产能项目,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不予核准或备案;淘汰类农药产品需立即淘汰或限期(2020年12月31日前或证照到期前)淘汰;禁止新增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禁止新建《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剧毒化学品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所列化学品生产项目,禁止新增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生产企业


  根据江苏省化工产业整治提升政策要求,截止2019年底,江苏省共关闭退出农药生产企业约20余家,作为发证部门应加强对已关闭退出农药生产企业的事后监管,及时掌握已取证农药生产企业的关停动态,将列入关闭且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农药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及时收回。

 

江苏省农药生产许可实施现状及问题

2.1  江苏省农药生产许可证核发现状

  截至2020年5月底,江苏省共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191张,其中仅原药合成生产许可29张,仅制剂加工92张,既有原药合成也包括制剂加工的生产许可70张,通过农药生产许可的原药品种达600多种,农药制剂类型约40余种(图1),江苏省通过农药生产许可主要农药产品类型见表2。

 

 

图1  江苏省已核发农药生产许可情况统计(截止2020年5月)


表2  江苏省通过农药生产许可主要农药产品类型(截止2020年5月)

类型

农药产品

原药

酯类:氯氰菊酯、氯菊酯、氰烯菊酯、螺螨酯、氟丙菊酯、联苯菊酯、S-氰戊菊酯、溴螨酯、氰戊菊酯、唑螨酯、炔草酯、吡唑醚菌酯等;胺类:丙炔氟草胺、氟啶胺、杀螺胺、五氟磺草胺、甲草胺、乙草胺、丙草胺、丁草胺、灭蝇胺、敌草胺、双氯磺草胺、烯啶虫胺、嘧霉胺等;酮类:噻嗪酮、烯草酮、三唑酮、呲蚜酮、异噁唑草酮、环嗪酮、硝磺草酮、噻螨酮、氟啶草酮等;醇类:戊唑醇、环丙唑醇、三唑醇、烯唑醇、已唑醇、联苯三唑醇、粉唑醇等;醚类:乙氧氟草醚、氟磺胺草醚、双草醚、环酯草醚、嘧啶肟草醚等

制剂

按剂型分类:水剂、颗粒剂、可溶液剂、可湿性粉剂、可溶粉剂、悬浮剂、悬乳剂、水乳剂、微乳剂、悬乳剂、乳油、饵剂、拌种剂、水分散粒剂、微胶囊剂、可分散油悬浮剂、矿物油乳剂和其他制剂等

 

2.2  江苏省农药生产许可事后监管做法及问题

  2017年以来,江苏省农药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全省农药市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农药生产许可管理服务“回头看”和农药行业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等系列行动,强化对江苏省农药生产企业的事后监管,实现江苏省农药产品标签、质量合格率分别稳定在82%和89%以上。总的来看,农药生产许可事后监管成效明显,但监管中还存在部分农药企业守法意识不强、监管人员相关农药法规政策掌握不透彻、农药信息化监管水平不高等问题尚需改进。

 

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事后监管的对策思考

  对已取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事后监管是农药许可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薄弱环节,做好已取证农药企业的事后监管,既是实施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督促企业持续保证生产条件要求和产品质量的关键手段。作为农药管理部门,需要努力探索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成效,笔者从以下方面提出建议。

 

3.1  强化新产业政策学习,严把许可准入关

  随着江苏省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政策的密集出台,农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产业政策中涉及农药管理标准和要求内容的学习,认真履行国家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和江苏省农药产业的政策要求,严格农药生产准入条件,对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一律不得发证,从源头上控制农药产品标准,保障农药产品质量安全,实现农药生产事中许可与事后监管的有机统一。

 

3.2  加强许可事后复查力度,强化企业守法意识

  建立并完善农药生产许可事后复查机制,组织专家对已取证农药生产企业管理情况现场复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组织验收;对发现涉及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符合《条例》中明确规定撤销、吊销和注销生产许可证等情形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采取措施收回许可证,倒逼企业自觉持证守法,推进农药生产许可证发放质量和执行情况持续向好。

 

3.3  突出重点区域和企业监管,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根据江苏省农药企业分布现状,加强对南通和盐城等农药生产企业多的重点市县进行帮扶与指导,适时选派农药、化工等行业专家开展农药监管指导,提升农药生产监管水平。同时,加强对国家和省市农药监督抽查涉及“问题”农药企业的监管和指导,重点检查农药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是否违规使用助剂溶剂、环保“三废”处置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是否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落实到位,推动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定期由江苏省农药管理部门组织重点市县的农药执法部门开展异地交叉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农药违法生产案件。

 

3.4  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实现信息化监管模式

  探索建立以溯源、监督管理为核心的农药信息化监管平台,积极开发农药企业基础数据模块、农药产品登记查询模块、农药生产许可模块、农药监管服务模块和农药追溯管理模块等“五位一体”的大数据监管平台,实现农药动态监管,做到“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同时配套开发涵盖企业应用端和政府监管端农药“云管理”手机APP,全面提升对农药企业监管水平。

 

  尽管江苏省的农药生产许可事后监管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面对江苏省农药产业转型发展,监管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未来江苏省农药管理部门不仅要总结农药生产许可事后监管工作存在的不足,还应创新管理的措施和手段,探索既符合国家要求又体现江苏实际的农药生产许可事后监管模式,持续推进江苏省农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农药科学与管理》2020年第8期)

 

农药快讯, 2020 (18): 3-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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