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全面实施高毒农药政府储备制度 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使用
作者:刘 刚 更新时间:2014-10-31 点击量:3319

    继潍坊市、威海市之后,济南市近期正式成为山东省又一个禁止销售、使用高毒农药的地级市。

 

    济南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监察局等7部门近期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农(兽)药管理的通告》,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高毒农药政府储备制度,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使用。

 

    《通告》明确:

 

一、依法生产农药、兽药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生产资质;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还应取得安监部门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所生产的农药产品具备相应的农药标准,农药标签符合规定要求。农药生产者对所生产的农药产品质量负责。严禁生产禁用农药及违法添加未登记成分的农药产品,严禁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严禁在肥料产品中违法添加农药成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并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组织生产。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兽药,兽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有关国家规定。兽药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兽药产品质量负责。严禁生产假、劣兽药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产品,严禁在兽药产品中违法添加禁用成分。

 

二、规范农药、兽药经营

 

    农药经营者须符合《农药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经营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进销货台账,农药经营者、兽药经营企业对所经营的农药、兽药产品质量负责。兽药经营企业须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且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组织兽药产品的经营销售活动。

 

    实行农药、兽药经营告知制度。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将经营农药、兽药的名称、生产厂家、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等信息,告知销售区域内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农药、兽药经营者不得经营没有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农药、兽药。

 

    农药、兽药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经营告知制度,由县级以上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加强高毒农药、禁用兽药管理

 

    全面实施市、县(市、区)剧毒、高毒农药政府储备制度。农药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彻底清查收缴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全面清查收缴禁用兽药。对清查发现的禁用兽药,由畜牧兽医、质监、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科学使用农药、兽药

 

    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严禁违法使用或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和其他化学投入品,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对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或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和其他化学投入品的,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依法严惩。

 

五、实行农(兽)药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对农药(兽)药实施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违规销售、储存、使用国家禁限用高毒农药以及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兽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济南市农资打假有奖举报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农药快讯, 2014 (2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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