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其中涉及农药、种子、肥料三大行业各5项共15项(详见表1)。
国务院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表1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涉及农药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事 |
审批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 |
处理决定 |
提交农药生产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
提交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
农药产品质量检测 |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检测 |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新增原药生产装置所需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