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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快讯:2021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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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新政策下,56个行业热点问题大回答

作者:《农药快讯》《现代农药》 柏亚罗 顾林玲 更新时间:2017-09-15 点击量:6820

 

 

  “政策对话”是“第十届中国农药高层论坛”的重要环节,9月13日的会场气氛火爆如初。与会代表提问踊跃,权威专家释疑解惑。精彩的互动环节有效发挥了“划重点、敲黑板”的作用,不仅能使农药企业更好地了解新政策、新要求,而且也使管理部门更多地明白行业的困惑所在,以便“对症下药”。

 

  由于《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配套的规章制度不断出台,而具体的实施细则目前尚未完全跟进,加之新旧政策变化较大,所以政策衔接和过渡期间,农药行业一时难以适应,困惑颇多。基于此,“论坛”特别设置了“政策对话”环节,邀请农药政策的制定者、行业内的权威专家,对目前业内遇到的热点问题进行集中解答。

 

  4位答疑专家都来自于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他们是:监督管理处处长刘绍仁、国际交流与服务处处长吴厚斌、药政管理处副处长孙艳萍、药情信息处副处长李友顺。

 

  与会代表的提问大多来自“实操”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或者未来大概率会出现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包括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进出口登记、农药标签等诸多方面。通过互动,大家相互学习,进一步加深了对新政策的理解,从而为顺利、高效地开展日后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以下分类列出了现场提出的几乎所有的问题,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  农药登记

  问1:登记证延续时是不是需要生产许可证?

  答:首先取决于是境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如果是境外企业,就没有生产许可证。对境内企业而言,如果要保留登记证,除新农药之外,企业一定要有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范围不一定与申请登记产品一致,编者注)。只有有了生产许可证,才具备申请农药登记的资格。取得登记证后,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加工。如果要自己生产这个产品,则需要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范围。原药只能自己生产,不能委托加工。对制剂而言,如果既有登记证,又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范围,那就既可以自己生产,也可以委托加工。如果制剂产品只有登记证,没有生产许可范围,那只能委托其他具有相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加工。

 

  问2:如果企业有两个原药需要续展,但生产许可证上只有其中的一个产品,另一个产品是否可以续展登记?

  答:是可以的。企业只要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上至少要有1个范围,那么登记证就可以申请延续。申请登记只能是3类主体:境外企业、新农药研制者、农药生产企业。而农药生产企业就必须有一张农药生产许可证。如果没有生产许可证,那这个企业就不叫农药生产企业,就不符合农药登记的条件,不仅不能申请登记,也不能申请延续登记。生产许可证是“一企一证”,其中的范围是,原药按品种、制剂按剂型来列,所以生产许可证上至少有1个范围。有了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就没有关系了,即便是1个许可范围的生产许可证,也可以申请100个登记证。如果是原药,有了登记证,没有相应范围的生产许可证,那是不能生产的;但对制剂,可以委托加工。所以这时,登记和生产许可就分开了,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登记是评价一个产品有否有效、安全,生产许可是评价一个企业是否有能力生产出来。

 

  问3:根据要求,如果取得登记证,两年之内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话,就要重新提交申请资料。但目前省级农业部门尚未受理生产许可,一旦过期,登记证是否被注销?

  答:这是《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第三十条第2款及第3款涉及的内容。对之前工信部、质检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只要在有效期内,农业部门全部认可,但一旦过期,就不能延续,要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第3款中,有了登记证,两年之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这是指之前“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形,一旦过了两年时间,则之前的登记证注销。

 

  问4:之前工信部和质检总局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农药生产许可证不再延续,但新的《农药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仍未出台,一旦生产许可证过期,企业申请登记时,是否会被否?被否后如何处理?

  答:企业只要有一个有效状态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就算是农药生产企业,符合农药登记申请人的资格,至于这个申请登记产品有否有生产许可证是没有关系的。如果标签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过期了,可以向农业部门说明情况。

 

  问5:有的原药续展登记时,虽然企业有生产许可证(不一定对应这一原药),但由于没有生产,续展被否,如何处理?

  答:需要进一步与相关部门沟通。

 

  问6:新农药提交登记资料时,需要原药和制剂企业同时提交登记资料,原药企业和制剂企业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企业一起提交登记资料吗?

  答:可以。

 

  问7:新的农药管理政策取消了田间试验审批,企业申请立项时如何查询已经立项了的产品,以便不超出配比和含量梯度的要求?

  答:企业在备案田间试验时,可以根据现有的产品,参考946号公告的规定,如果目前的产品有了3个含量梯度,可以选择其中1个;如果目前的产品含量梯度不足3个,可以自行申请1个新的含量梯度。那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田试产品仍可能超过3个含量梯度,登记时农业部门将首先考虑先备案的产品。对于后备案的产品,将来农业部的公告出台后,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可能会有一个说法,允许企业调整到已有的一个含量梯度上。至于被调整含量梯度的产品,其登记资料能否授权给其他企业,目前还不好回答。

 

  问8:登记试验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等方面的试验。如在产品化学试验中,质量检验、方法验证、常规贮存、理化性质等试验单位,是否需要农业部的认可或认定?

  答:关于哪些登记试验纳入登记试验单位管理,目前在农药登记的讨论稿中,是将质量检验、贮存稳定性、全组分分析及理化性质等,都是纳入试验单位管理的,但最终以农业部的公告为准。

 

  问9:《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征求意见稿中说,登记证延续时,需要提交农药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由于生产许可证和登记证是分开执行的,那么续展登记时,如果没有生产和销售,能延续吗?

  答:实事求是。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有其中6种情况的,农业部门不受理相关的登记申请。如果不符合这些情形,农业部原则上都会批准登记。

 

  问10:由于之前的残留试验是按老的规定准备的,年底即将完成,届时新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可能已经出台,那时我们申报的残留资料如何审理?

  答:这首先取决于新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何时发布,其次,要看新的《要求》给的过渡期有多长。如果新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还没有正式实施,那么农业部肯定会按老的要求受理材料。如果新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已经实施,而且没有过渡期,或者超过了过渡期,则需要按新的《要求》办理。

 

  问11:除草剂的三元混配,在比例上有什么要求?受不受单剂的3个含量梯度的限制?

  答: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对于混配制剂,是通过有效成分配方(即配比)进行比较,对于每个配方,有不超过3个含量梯度的规定。至于具体的配方,则是由企业自行研发。

 

  问12:《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中要求,新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与现有产品相当,或具有明显优势。请问其针对的参照物是什么?

  答:《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指出,“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或者资料,应当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需要,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当或者具有明显优势。”这是鼓励企业创新,鼓励企业开发高效、低毒、环境友好的农药,这是行业的引导政策。如新登记的产品使用量更低,毒性更小,安全性更好。总之,要在有效性和安全性上相当于或明显优于现有产品。

 

  问13:登记产品超过15年的,要进行周期性评价。周期性评价产品会不会公开发布,来引导农药企业开发合适的产品?周期性评价资料是否可以有偿使用?

  答:《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登记十五年以上的农药品种,农业部根据生产使用和产业政策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周期性评价。”

 

  我国的再评价政策与国外不一样,有些国家规定,农药产品每登记10年,需按新的要求重新登记,所以工作量巨大。我国采取的措施是,先按事故报告;其次对产品进行检测;第三是对登记超过15年的产品,针对这个化合物,利用现有的资料进行查缺补漏,如果发现还有风险,可能会要求或组织企业或行业,对这个品种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届时会根据问题,以文件的形式来处理。

 

  问14:由于政策的拔高,有些企业的登记资料不符合将来出台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能否通过补充、完善资料,供其他企业使用?

  答: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登记证持有人拥有完整登记资料的,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登记资料必须符合新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但能否通过完善和补充获得完整登记资料,需要将该问题提交讨论。

 

  问15:登记许可中的质检报告需要由什么样的机构出具?

  答:生产企业可以出,第三方机构也可以出,出具者对质检报告内容负责。对报告内容,农业部采取事前相信,事后监督抽查的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抽查不合格,将面临前期试验全部取消的风险。

 

  问16:今年6月1日前提交了制剂产品临时登记申请被否。登记资料、原药证明等一些材料已经上交。能否使用原临时登记的资料复印件及临时登记办结通知书申请正式登记?

  答:可采取2种方式申请正式登记:① 申请将资料取回;② 写个说明,明确产品原登记材料的申请号等相关内容,否则使用复印件来申请正式登记是不行的。

 

  问17:国内企业不能向国外企业转让登记资料,那么国外企业能否将登记资料转让给国内企业?

  答:《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是指国内企业。

 

  问18:目前2~3年常温贮存试验企业可以自己进行,未来登记试验需要在资质单位完成。现在进行中的常温贮存试验,今后出具报告是否可用?

  答:主要取决于新登记资料实行时间,以及过渡期的长短。原则上应按照新规定来执行,但需要将该问题提交讨论。

 

  问19:植物源或微生物源的一些产品发酵后可以直接加工为制剂,能否通过提供制剂的全组分分析资料替代原药来源证明,而不刻意先登记原药再登记制剂?

  答:对于植物源或微生物源的产品,企业希望降低提纯成本,但管理部门希望尽可能了解发酵提取物,尽可能避免企业把工业生产的废弃物通过混入制剂而转加到农业生产环境中。企业和管理部门关注的方向不同。企业在申请登记时,需要对这个产品不能登记原药只能登记母药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供登记评审委员会对这个品种、这种情形作出减免原药登记,只登记母药的决定。

 

  问20:开具原药来源证明的用意是什么?

  答:对1个农药进行评价应该是全面的,包括对人类健康、残留、药效、环境等的评价。其中对人类健康、对环境影响等采用原药来进行试验,如慢性毒性试验、化合物降解等。只有将原药和制剂的安全性结合起来,才能对制剂进行真正科学的全面的评价。此外,原药企业将其原药资料供制剂企业使用,通过这种方式,杜绝一些非法生产农药窝点。

 

  问21:一些原药的生产企业较少,因此会采取开原药来源证明收费的问题。若登记未过,这就是损失。是否可以用合同和发票来替代原药证明?

  答:原药来源证明的形式将会在新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进一步细化,最终要以出台的政策为准。

 

  问22:新的条例规定,农药必须在登记的作物使用,但很多小宗作物,如火龙果、百香果、地瓜等,无登记用药或存在用药明显不够的情况,如何解决实际使用问题?

  答:登记申请由企业来决定,因为经济等原因,会导致部分小宗作物上登记产品不多,甚至没有的情况。农业部和部分省份高度重视小宗作物用药情况以及用药安全性问题,通过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的方式加快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近些年来,小宗作物上登记明显加快,但与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这种情况下,农业部对小宗作物单独制定了2条登记政策:① 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实行群组化登记,具体分组方式将在未来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进一步明确。② 小宗作物上出现无药可用或登记产品明显不够时,省级农业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临时用药措施,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部分  农药生产

  问23:新农药研制者有登记证,如何去生产?

  答:只有登记证,没有生产许可证,新农药是生产不出来的。新农药研制者有了登记证,可以与其他企业合作,如技术转让等,让其他企业登记,取得了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后,新农药研制者可以委托其进行制剂加工。所以对新农药,至少有一家企业必须有生产许可证。

 

  问24:之前申请生产许可证,是以杀虫剂悬浮剂申请的,如果未来要生产除草剂悬浮剂,是否要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范围?

  答:对于制剂而言,现在的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是按剂型来标的,没有分杀虫、杀菌和除草剂等类别,所以不需要重新申请。如果增加除草剂,可能生产上有特珠要求,如相对隔离等。后期农业部门对企业监管时,如果发现问题,可能需要企业进行整改。

 

  问25:这是一个异地办厂的问题。由于老厂满足不了生产需要,在当地又不符合扩建的条件,所以新厂建在了市级以上的化工园区,请问新厂如何申请生产许可证?

  答:首先要看异地有没有跨省,如果未跨省,属于新设生产厂址,所以要在生产许可证上标明两个生产地点,并标明两个生产地点分别生产的农药。按现行《农药生产许可办法》,对这种新设生产厂址的情况,其申请程序和资料要求需按新增生产企业去办理。如果是化学农药需要进省级以上的化工园区,如果是其他农药要进市级以上的化工园区。

 

  问26:对于委托加工,要求标注委托企业的标准号,何时开始实施?

  答:现在就已经实施了。老的《农药管理条例》没有开放委托加工,分装有分装登记证,所以可以标分装企业的产品标准号。新的政策取消了分装登记证,过渡时期,如果有老的分装登记证,可以延用。如果现在委托加工的,需要标注委托企业的农药登记证号、标准号,以及受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

 

  问27:如果我们企业的可湿性粉剂和乳油的生产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而可分散油悬浮剂的生产许可证在过渡期内到期了,可以直接去办理吗?

  答:到省级农业部门重新去办可分散油悬浮剂的生产许可证。新的《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并没有限制剂型数量,所以可以准备好材料一次性办理,而不是快过期一个办一个。

 

  问28:办理生产许可证时,企业是否需要提供安全、环保方面的相关材料?

  答:企业自愿提供,管理部门没有强制要求。在《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要求提供其他管理部门的许可证。如果企业自愿提供,作为自己做得好的一个佐证,农业部门并不反对。

 

  问29:我们现在在县级的化工园区(生产化学农药),未来希望新增一个原药品种,还可以在我们的县级工业园内继续吗?

  答:根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现有的化学农药原药生产企业要新增原药品种,要进市级以上的工业园区。而新增企业要生产化学农药原药,则要进省级以上的化学工业园。

 

  问30: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马上要到期,而新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还没有开始受理,未来产品上无生产批准证号标注怎么办?

  答:《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这两天就会发布,生产许可的政策即将全部出台。所以农药生产企业可以按《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去准备材料,尽快到相应的省级农业部门去申请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如果农药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可以销售;如果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则不能生产产品,需要尽快去办理生产许可证。

 

  问31:新增农药生产企业是否有数量限制?是否只要满足生产许可证申报条件,就能够取得生产许可证?

  答:没有数量限制。《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农药生产企业均可以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关键是要符合条件。

 

第三部分  农药经营

  问32:代理其他公司的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如何办理经营许可证?

  答:先看公司的注册地,再看在多少地方设门店。经营许可证取决于营业场所,首先在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销售客户可以遍及全国各地,甚至国外。如果异地有店,且跨省,则需要一个省一个省去办理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也限于本省范围内,只要跨省,也需要在当地办理经营许可证。

 

  问33:如果一家销售总公司,跨省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有当地的营业执照,没有门店,只有仓库,这样的分公司是否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

  答:如果分公司在当地能开发票,在当地就发生了经营行为,又因为是跨省经营,所以需要在当地办理经营许可证。

 

  问34:现在网络销售农药越来越多,但实际情况是,许多网络销售没有经营许可证,请问农业部门如何实施监管?

  答:互联网经营农药是近几年在我国兴起的新的经营服务方式。农业部通过《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这种服务方式的管理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条:“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由于互联网经营没有地域概念,而限制使用农药存在地域经营布局的情况,所以限制使用农药不能通过互联网销售。

 

  至于监管,《农药管理条例》写了16条,分别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等的不同行为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对管理部门的监管行为作了规定,占了整个《条例》四分之一的篇幅。由于规定很细,所以农业部出台的规章只是进一步加大了对管理部门在履行生产许可等过程中不作为的现象,作了明确的罚处规定,其他情况遵守《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互联网经营作为新生事物,管理部门会一边按照现有规定办理农药经营许可,一边高度关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状态。根据发展现状,不断研究,如果时机成熟,也许会出台互联网经营农药的管理办法。

 

  问35:如果A企业将B企业的产品拿来一起销售,有没有什么限制?

  答:A企业既充当了生产企业,又是农药经销商,所以A企业既要办农药生产许可证,也要办农药经营许可证。

 

  问36:农药贸易公司是否需要办理经营许可?如何办理?

  答: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一样适用于贸易公司。农药贸易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经营许可。

 

  问37:全国现有30多万农药基层经营者,部分经营者不满足农药经营许可中学历和学时要求,请问他们可以到哪儿学习?有哪些要求?

  答:农药经营者具有指导农民用药的义务,他们也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农药经营者需要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56个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目前,培训的机构很多,政策对此也无限制,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机构要求就可以。地方上也可以开展农药经营者培训,农业部也会和相关教育机构合作,通过参与培训教材编制等形式配合相关教育机构做好培训工作。

 

第四部分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

  问38:标签已经标注所有需要标注的内容,是否还需要附具说明书?

  答:不需要,但也不反对附具说明书。

 

  问39:农业部网上公示的标签拿掉了商标,但海南备案时,需要以网上公布的标签作为执法依据,而我们实际备案标签上有商标,两者不符,从而不予备案。请问农业部网上公示的标签能否作为执法依据?

  答:现在是过渡时期,我们再与海南相关部门沟通一下。未来网上公布的电子标签,可以作为执法依据的一部分,因为标签是对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标注,至于商标、企业的联系方式及委托加工的相关信息等,并不在电子标签公布的范围内。

 

  问40:标签上需标注“限制使用”,请问还需要标注具体的限制范围吗?标在什么位置?变动后的标签是否需要变更?

  答:标签上标注的“限制使用”字样必须醒目,限制使用范围必须在产品的注意事项中标注清楚。农业部已经公布了限制使用农药名录,名录中列出的有效成分,其不仅包括单剂,还包括含有这个品种的复配产品。变动后的标签需要到农业部门办理变更,因为它涉及到产品的使用技术。

 

  问41:现在的安全间隔期都标注在注意事项中,新的标签管理办法,要求标注在使用技术中,像这样内容未变、只是位置变化的标签,需要变更标签吗?

  答:不需要。下次改标签之前一起变更即可。

 

  问42:根据要求,使用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所有内容,包括二维码和生产日期,这样生产企业难以操作,是否可以在使用说明书上写明,二维码和生产日期见标签?

  答:《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已经出台,不可更改。《办法》中规定,“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规定的全部内容在《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中有详细说明。企业为了保险起见,最好按规定去做。不过,这个问题可以进一步探讨一下。

 

  问43:如果使用说明书与标签的内容完全一致,说明书是可以不备案的吗?

  答:如果使用说明书与标签的内容完全一致,则不需要附具说明书。如果标签不能囊括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则需要附具说明书,这时,说明书需要备案。

 

  问44:外销产品不受二维码管控,如果未来退货回来,如何处理?

  答: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标签上必须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即二维码。如果退货回来,不在国内经营和使用,就不适用于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国内经营和使用,则必须符合本《办法》要求。

 

  问45:如果制剂大包装中套2~3个小包装,如何设计才能符合标签规定?

  答:目前的政策是,每一个小包装上的标签要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农药包装也要符合相关规定,现有的规定比较明确的是《农药包装通则》。未来,在《农药包装通则》的基础上,会进一步出台相关的管理政策。

 

  问46:二维码是否可以粘贴?是否可以印在罐底、瓶底或者瓶盖上?

  答: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二维码是标签的一部分,不能随意粘贴。第二问请参照本《办法》第三条。

 

  问47:二维码颜色和图案是否有要求?

  答:征求意见稿中对此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579号》中无。但需要确定的是,二维码必须满足扫描识别的要求。需要注意到是,二维码图案以及扫描后的信息必须满足《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

 

  问48:包装上需要同时打印二维码和32位单元识别码?如果需要打,字体、字号有什么规定?

  答:标签必须标注二维码,但两者同时标注无硬性规定。二维码中包括32位单元识别码,如果标签上标注单元识别码,其字体、字号必须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问49:最小包装太小,无法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能否在上级包装上打印?

  答:标签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一个标签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标签太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

 

  问50:通过追溯系统查询产品质量检验等信息,这里的质量检验包括哪些方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79号》规定,通过农药追溯网址可查询该产品的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信息。质量检验包括质量是否合格、检验人以及检验时间等内容。

 

  问51:《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可追溯电子信息包括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这里的“等”包括哪些内容?

  答:《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中核准的标签内容都可以浓缩在二维码中,但标签和说明书明确规定不能够出现的文字、图形、符号不得出现在电子信息中。

 

  问52:扫描追溯的信息是否需要体现销售和物流的信息?

  答:征求意见稿中是有此项规定,但公告中无相关规定。追溯信息由企业或委托第三方搭建平台,企业可以好好利用这个平台。平台一方面为了满足农业部规定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实现一定的功能,比如销售信息等。销售等信息可以不对公众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公开。

 

  问53:卫生农药是否需要追溯系统?

  答:需要。《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579号》等法规并未将卫生农药排除在外,因此应该与其他农药一样,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中特别提到的内容,按管理办法执行。

 

  问54:产品登记时适用作物较多,但标签内容中能否只标注1种作物?

  答: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登记的使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可以根据需要,在标签中标注部分使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并标注全部使用范围。标签要应尽可能大些,方便使用者阅读;另一方面,鼓励企业去做专一化服务,同时让使用者有知情权。

 

第五部分  农药进出口

  问55:对于专供出口的登记证,在含量、配比及有效成分组合上,是否也要遵循新的《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

  答:仅供境外使用的农药登记政策目前还没有出台。征求意见稿中,虽然制定了相关政策,并征求了大家意见,但部委层面存在不同观点,正在协调中。上周召开了专家研讨会,并递交了讨论意见。由于部门间仍在磋商,所以还需等待一段时间,最终要以出台的政策为准。

 

  问56:关于境外农药使用的登记,是否有豁免或减免资料的规定?出口农药的剂型和含量与国内的登记可能不一致,有没有一个范围可以调节?关于非农用农药,如驱蚊手环,其中天然成分植物较多,有驱避效果,但没有杀死作用,对人类的毒性很低,或没有毒性。现在在海关方面,纳入农药来管理,但拿到登记又很难,我国有没有关于这方面农药的相关政策?

  答:仅供出口的农药登记,是行业特别关注的问题,我们前期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目前正在推动关于仅供出口农药的登记出台专门的政策,但尚处于一个争议状态,部里仍在就这个问题进行论证。在正式的政策出台之前,请大家理解,目前还不能给予答复,以免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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