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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快讯:2021年第15期
  文章:22篇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公开征求《农药登记用田间大区药效试验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更新时间:2018-01-02 点击量:3350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范农药登记用田间大区药效试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组织专家拟订了《农药登记用田间大区药效试验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填入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于2018年3月1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药效审评处。

 

    联系人:张佳,王晓军

    邮箱:icamayaoxiaochu@126.com

    电话:010-59194095,59194094

 

    附件:

    1  《农药登记用田间大区药效试验准则(征求意见稿)》

    2  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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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农药登记用田间大区药效试验准则(征求意见稿)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登记用田间大区药效试验的方法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登记用田间大区药效试验及药效评价。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980.1~17980.148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

 

    NY/T 1464.1~1464.67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

 

试验条件

3.1  作物和栽培品种的选择

    选择当地广泛种植的品种,记录试验作物品种和栽培类型。

 

3.2  试验对象的选择

    试验地防治对象须有代表性,发生程度应满足试验需要。

 

3.3  栽培条件

    所有试验区栽培条件(如土壤类型、有机质含量、pH、墒情、肥力等)和栽培措施、田间耕作和管理措施(如种植方式、播种方式、播种期、播种量、播种深度、株行距及其他灌溉、施肥等)应均匀一致,且符合当地科学的农业实践。

 

    避免选择影响试验作物生长或影响供试药剂效果的田块。

 

试验设计和安排

4.1  药剂

4.1.1  试验药剂

    注明试验药剂的通用名(中文、英文)或代号、剂型、含量和生产企业。

 

    试验药剂应根据拟推荐使用剂量至少设置2个处理(分别为拟推荐剂量的低量和高量)。除草剂还应设置高量2倍的处理,评价作物安全性。

 

4.1.2  对照药剂

    对照药剂应为已登记注册,并在当前生产实践中证明有较好效果和安全性的产品,其类型、作用方式应与试验药剂相同或相近,并使用当地常用剂量,特殊情况可视试验目的而定。

 

    注明对照药剂通用名、剂型、含量和生产企业。

 

4.1.3  其它

    试验另设空白对照处理。

 

4.2  大区安排

4. 2.1  大区排列

    试验药剂、对照药剂、空白对照的处理采用随机排列。因特殊情况,为避免靶标生物分布不均匀的干扰,试验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不规则排列,并加以说明。

 

4.2.2  大区面积

    试验区总面积一般不大于10公顷。每个处理区面积根据作物种类及其种植方式而定,但原则上不低于以下要求:

 

    粮棉油糖等大田作物:≥1,500 m2

    露地蔬菜、花卉等:≥500 m2

    保护地蔬菜、花卉等:≥150 m2(或1个独立大棚);

    果树:≥50棵;

    林木、荒地、滩涂等:≥2,500 m2

    特殊情况根据协议。

 

    空白对照区、安全观察处理区面积不低于处理区面积的1/10。

 

    各处理之间设置隔离保护行。

 

    大区试验不设重复。

 

5  施药

5.1  使用方法

    按协议要求进行,并与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施药方法相一致。施药应与当地科学的农业实践相一致。

 

5.2  施药器械

    选用常用的施药器械,且应保证药量准确、分布均匀。记录所用器械类型和操作条件(如操作压力、喷头类型、喷孔口径、喷液量等)全部资料。

 

5.3  施药时间和次数

    按试验协议推荐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施药,且应与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拟推荐的施药时期和次数一致。施药应符合作物和靶标生物发生特点及生产用药实际情况。

 

5.4  施药剂量和用水量

    按小区试验拟推荐的施药剂量和用水量进行施药。通常药剂的剂量以有效成分克/公顷(g/hm2)、毫克/千克(mg/kg)等表示,用水量以升/公顷(L/hm2)表示。

 

5.5  防治其他病虫和非靶标杂草所用农药的要求

    如使用其他药剂,应选择对试验药剂和试验对象无影响的药剂,并对所有试验区进行均一处理,而且与试验药剂和对照药剂分开使用,使这些药剂的干扰控制在最小程度。记录这类药剂施用的准确数据(如药剂名称、施药时间、施药剂量等)。

 

调查、记录和测量方法

6.1  对靶标生物效果的调查

6.1.1  调查方法

    对靶标生物效果的调查方法参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GB/T 17980.1~17980.148)(NY/T 1464.1~67)中的相应方法进行;《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未包含的方法,由试验委托方与试验承担单位协商,制定科学可行的调查方法。

 

    调查样本的取样量不少于小区试验取样量的2倍。

 

6.1.2  调查时间和次数

    根据靶标生物特点,参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GB/T 17980.1~17980.148)(NY/T 1464.1~67)中相应方法设置调查时间,至少选择2个有代表性的时段进行调查。

 

6.2  对作物的直接影响调查

    观察药剂对作物有无药害,记录药害的类型和程度。此外,也要记录对作物有益的影响(如加速成熟、增加活力等)。

 

    用下列方式记录药害:

    a)如果药害能记数或测量,应用绝对数值表示,如落果数、落叶数。

 

    b)在其他情况下,可按下列两种方法评估药害的程度和频率:

 

    1)按照药害分级方法,记录每小区药害情况,以-、+、++、+++、++++表示。

药害分级方法:

    -:无药害;

    +:轻度药害,不影响作物正常生长;

    ++:中度药害,可恢复,不会造成作物减产,不影响产品质量;

    +++:重度药害,影响作物正常生长或对作物产量和质量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

    ++++:严重药害,作物生长受阻,作物产量和质量损失严重。

 

    2)将药剂处理区与空白对照区比较,评价其药害百分率,并准确描述作物的药害症状(如叶斑、褪绿、畸形等)。

 

6.3  产量调查

    对于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一般应在作物收获期,分区收获测产。药剂处理区测产面积不小于大区面积的1/10,产量以千克/公顷(kg/hm2)表示。

 

6.4  品质调查

    对于植物生长调节剂,一般应在收获后进行作物外观品质调查。

 

6.5  对其他生物的影响

6.5.1  对其他病虫害的影响

    对其他病虫害的影响均应记录,包括有益和无益的影响。

 

6.5.2  对其他非靶标生物的影响

    记录药剂对试验区内主要野生生物和有益昆虫的影响。

 

6.6  气象及土壤资料

6.6.1  气象资料

    记录施药期间影响药效的气象因子,包括温度(日平均温度、最高和最低温度)、降水(类型、时间及降水量)、风力、相对湿度、日照时数等气象资料。

 

    记录整个试验期间的恶劣天气,如严重或持续干旱、低温寡照、暴雨、大风、冰雹等。

 

6.6.2  土壤资料

    记录土壤类型(如有可能应分析土壤成分和团粒结构情况)、有机质含量、pH值、水分含量(如干、湿、淹水等)及耕作质量等。除草剂试验还应记录前茬作物及前茬使用过的药剂等。

 

6.7  田间管理资料

    记录整地、施肥、灌水、病虫害防治等田间耕作、管理和农事活动等资料。

 

药效计算方法

    对靶标生物的药效计算方法参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GB/T 17980.1~17980.148)(NY/T 1464.1~67)中相应的方法进行,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结果与报告编写

    根据试验结果,对产品特点、药效、安全性及关键使用技术进行评价,规范写出试验报告,包括药剂评价、技术要点等,列出原始数据。

 

8.1  药剂评价

    评价药剂的药效、安全性、与常用药剂相比优缺点等情况,说明可否大面积推广使用。

 

8.2  技术要点

推荐防治适期、使用剂量、方法和次数等;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附件2  征求意见表

提出单位:            

序号

章条编号

修改意见

修改理由

1

 

 

 

2

 

 

 

3

 

 

 

4

 

 

 

5

 

 

 

6

 

 

 

7

 

 

 

8

 

 

 

……

 

 

 

  (来源:中国农药信息网)

tag: 农药登记用田间大区药效试验准则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征求意见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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