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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快讯:2021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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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农药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09-13 点击量:1708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药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归集与公开,推进农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农办质〔2017〕3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会决定在全国农药行业内,倡导建立农药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建档对象

    农药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建立公开面向全国范围内从事农药生产、批发、零售的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原则上要求本协会会员单位必须建立信用档案;欢迎其他农药生产经营主体自愿建立信用档案。

 

档案内容

    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农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确定农药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本主体的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类别、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等。

 

    (2)行政许可信息。主要包括本主体生产经营资质的许可证号、许可内容、有效期限、许可机关许可日期等。

 

    (3)质量管理信息。主要包括组织架构、人员组成、设备设施、规章制度、体系认证、信息化应用生产记录等。

 

    (4)信用管理信息。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外部信用、负责人信用征信管理等。

 

    (5)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本主体受到的各类行政处罚的相关事实、处罚内容、处罚依据日期等。

 

    (6)认证(登记)信息。主要是生产主体持有的农药登记产品相关信息。

 

    (7)监督检查信息。主要包括本主体接受各类监督检查的日期、内容及检查结果等。

 

    (8)奖励信息。主要包括本主体获得各类奖励的名称、时间、颁发机关及奖励级别等。

 

    (9)行业竞争信息。主要包括本主体的行业地位、持有品牌、科研能力、社会责任等体现行业竞争力的信息。

 

    (10)其他信息。上述未包含,且企业自愿公开的相关信息。

 

建档方式

    农药生产经营主体注册并登陆“农药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平台”(http://xypt.zgnyxh.org.cn/),根据主体类型及系统要求,如实填写信用档案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

 

档案管理

    (1)动态更新。农药生产经营主体负责其所建立的信用档案的管理与维护,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数据共享。该档案作为全国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将与农业农村部及地方农业部门的相关信用档案加强数据对接,实现信用档案数据的共享交换。

 

    (3)公开宣传。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将按照相关要求逐步公开信用档案内容,同时为守信企业搭建宣传展示的平台,加强农药行业信用引导。

 

    (4)开发应用。我会将充分利用信用档案,组织开展农药行业农安信用评价工作,不再要求申请单位另行提交证明材料。同时,探索信用档案在政府管理、协会管理、行业评比中的应用,提供信用报告等服务。

 

有关要求

    (1)建立农药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是农业农村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由我会具体组织实施,不收取建档费用。

 

    (2)请建档单位认真整理档案所需的信息及材料,如实填写档案内容,并上传相关附件,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如有问题,请与我会信用评价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吴康康,010-59194193;刘玉玖,010-59194131。

 

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

2018年9月11日

(来源: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

tag: 农药  生产经营  信用档案  信用引导  信用评价  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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